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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位法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那麽在行政處罰文書中引用下位法的相應規定是否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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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法與上位法的執行規定之間的關系概括為“效力優先、適用優先”。“前者是指上位法在位階或法律效力上優於或優於執行規定,當執行規定與其沖突時,適用上位法的規定體現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者意味著,當執行條款與上位法不沖突時,可以首先適用和援引下位法。

只要下位法與上位法不沖突,就可以優先適用,下位法可以嚴於上位法,但不能松於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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