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非法禁閉?
(1)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否應當因非法拘禁他人承擔責任?
答?他試圖將他人或第三者限制在他設定的範圍內,並且?
b?他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的禁閉,而?
c?其他人意識到了這種局限,或者因此而受到傷害。?
(2)如果上述(1,a)中的行為不是故意實施的,行為人不應僅承擔臨時或其他無害監禁的責任,盡管該行為涉及不當的危險,並且可能是疏忽或粗心大意的----如果這種危險是人身傷害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