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自認的規定。
口供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
(a)經另壹方同意;
(2)供認是在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