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庫、運河、航道等內河船舶的航道、船閘和過江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通航論證。升船機的規劃設計可供參考。國際河流的航道可參照執行,但與周邊國家有航運協定並在協定中對通航標準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壹)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照國務院市交通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