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地區新建、擴建或更新改造,每戶宅基地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由各地村委會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實際用地情況統壹確定本村宅基地標準面積;
2、農村自建房屋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3、農村排屋不得超過四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各村要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民居建築方案,形成統壹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