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從事新聞采訪的記者必須持有記者證,並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尚未領取記者證的新聞單位編輯人員,必須在本新聞單位持有記者證的記者帶領下進行采訪,不得單獨從事新聞采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