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審判對以下四項罪行進行了起訴和定罪:
(1)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戰爭罪。
(2)參與實施戰爭* * *與策劃犯罪。以上兩項罪行合起來稱為危害和平罪。
(3)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
(4)危害人類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奠定了日後審判危害和平罪的基礎,標誌著國際法的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