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法確立的壹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壹般來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屬於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違背強制性規範、社會利益和社會道德,國家不會幹涉,但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采取自願原則。但是,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僅僅是當事人問的問題,有時還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國家經濟秩序以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合同當事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表達自己的意誌,國家應當對損害公眾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進行幹預。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強制性規定時,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社會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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