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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NPC對“法律工作經歷”的解釋中的“政府部門法律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關於如何理解“從事法律工作”的意見(〔2001〕高建法正236號)

說明其主要包括:“從事國家或地方立法工作;司法和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管理;律師;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黨的政法委和政府部門的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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