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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國法律規範的效力水平?

中國的法律規範有不同的層級,稱為法律規範的位階。不同職級的法律規範體例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大多稱為“法”;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壹般稱為“條例”(也稱“條例”、“實施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法規壹般稱為“條例”、“辦法”,而不是“規定”。法律規範的體例體現了效力的高低和規定的內容,不能混用。規則不能稱為“法”或“規”,“規”也不能稱為“法”。法律規範的位階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上述法律規範依次構成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層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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