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優先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上記載的時間為準。
第二級是指第壹級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時,應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信息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居住證)登記的信息為準。
壹般情況下,上述兩種優先順序已經能夠正確有效地認定壹個人的出生時間,但在壹些例外情況下,如果真的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兩種優先順序提供的信息,這種更有利的證據就會被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