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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當事人如何認定法律關系?

在法律上,這種情況被稱為事實婚姻,是指具備婚姻必備要件的男女以未經結婚登記的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性結合。1994之前認定為事實婚姻,1994之後應當補辦結婚登記而未補辦的,按同居處理。這壹規定也說明,1994之後,事實婚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實際上是不被承認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認定為同居。涉及離婚財產糾紛的,按壹般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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