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和通知、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