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規定,壹般情況下,符合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扶養人三個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後未能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在職和下崗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辦法》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要素。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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