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條提到,如果為實施犯罪準備了工具或創造了條件,就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三條已經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人主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的犯罪尚未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