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承認所謂的“女婿”。法律主張移風易俗,不承認“因收養而收養”的法律效力。男方到女方家“過繼”和女方到他家“娶媳婦”的權利義務沒有變化。因此,女婿對公婆仍無法定贍養義務,對她的財產無繼承權,對父母對她的財產的贍養義務和繼承權無影響。
但如果女婿與嶽父母有遺贈扶養協議,女婿在履行了扶養義務後,可以得到約定財產的遺贈。但這種關系不是繼承關系。
子女的姓氏還是可以協商確定的,可以隨父或隨母,別人不能幹涉。
所以雙方父母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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