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口”防護是指在建工程的預留孔洞、電梯井口、通道口、樓梯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臨”防護是指在建工程的建築、屋頂、陽臺、電梯、基坑的安全防護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條在建建築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