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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糾紛走法律途徑。

法律主觀性: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形式,可以解決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壹系列相關問題。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畢業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三方協議自動終止。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雙方可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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