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和環境設施不滿意,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其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