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促進國際勞工標準三方協商公約》第二條。批準本公約的所有勞工組織成員國承諾采用各種程序,確保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就與勞工組織活動有關的事項進行有效磋商,如以下第5條第1段所規定。
本條第1款規定的程序的性質和形式應由每個國家在與代表組織(如果此類組織存在而此類程序尚未建立)協商後根據本國慣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