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設工程的需要訂立的建設工程通用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踐,經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的條款,是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 *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