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價值不足每公斤6元至30元的肉、蛋、禽、海(水)品、糕點、糖果、調味品,按2.5克稱重。另外,每公斤價值超過100元的食品,按0.5公斤稱重,只允許有l克的誤差。如果重量在0.5公斤到2公斤以上,允許有2克的誤差。重量在2公斤到5公斤,只允許有3克的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