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配偶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其余分配給配偶;
(2)配偶壹方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剩余部分分配給配偶的監護人;
(三)無配偶的,按壹定比例分配給子女,少數按幾個比例分配;
(四)無配偶、無子女的,分配給生活監護人;
(五)無配偶、無子女、無監護人的,捐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