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作為佛教場所,接受僧人的命令,為僧人修行提供必要的場所和便利條件,而不是為他人提供就業機會。出家的和尚去寺廟簽單是自願的,目的是修行佛法,不是為了賺取勞動報酬。
中國對包括佛教在內的宗教實行“自治、自養、自傳”的政策。寺廟是否以及如何按照“受益平等”的原則向僧人發放壹定的生活費,屬於宗教組織“自治”和“自養”的範疇。因此,僧侶和寺院之間的糾紛不應上升到法律層面,司法幹預應由雙方根據教條和內部習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