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四項事實登記的,由行政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相關公開資料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旅館工作人員未對留宿旅客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號碼進行登記,或者明知留宿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旅館而不予以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如果酒店工作人員知道入住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就會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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