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無檢疫證明,經營、運輸的動物產品無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以運輸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生豬屠宰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