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是指下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項目: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