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不存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婚姻事實的認定是前提。
3.因李、張未達到我國法定結婚年齡,按濫俗行婚禮,以夫妻名義同居。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需要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才能判定婚姻的存在,但在具體實踐中,只要具備了實質要件,就可以認為婚姻存在,即具備了夫妻實質生活的客觀情況。就本案而言,李與張的婚姻關系具有實質要件,受中國法律保護。因此,張是李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