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約定有條件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比如,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免除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的責任,不得以父母財產的多少來衡量其應盡義務的大小。如果協議中支持方之間有類似約定,則該協議或相關條款無效。
2、不得處置被贍養人的財產。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得處分被贍養人的財產。被贍養人的財產只能由被贍養人自己處置,未經被贍養人同意,即使是子女也無權處置。如果協議中有類似的處罰,則該協議或相關條款無效。
3.取得被撫養人的同意。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履行贍養義務的協議,必須征得被贍養人的同意。被扶養人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扶養人應當與其簽訂扶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