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不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不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妳好。

傷情鑒定結果出來後,不能隨意申請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傷情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有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了解更多咨詢律師的來源-(/f?千瓦= % C2 % C9 % CA % A6 & amp;Fr=index)律師!!

  • 上一篇:如何規避安置房買賣風險
  • 下一篇:非法租車扣費怎麽處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