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貨物存放地、查封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商品存放地是指定期存放或者藏匿大量侵權商品的場所;扣押場所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貨物的場所。幾個被告在侵權行為地不同地方提起的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只管轄對被告之壹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