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所有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大廈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其對* * *的部分所有權和對* * *的經營權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