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商事主體,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商事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等營利性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協會等特殊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