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聯方是指: (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