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同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條例》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