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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地產的年限現在是40年。是70年前嗎?什麽時候從70年變成40年了?有相關法律文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壹)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同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條例》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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