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全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承辦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和建議;指導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有關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的行政措施,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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