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了統壹的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工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部門間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實現住房、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居住證積分、學籍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人口服務和管理相關信息的應用。
第五條
來滬的境內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