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