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公正、合法地通過信訪舉報問題,不會對妳產生不良影響。《信訪條例》第十四條對下列組織和人員的表現提出建議和意見,或者對下列組織和人員的表現不服,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來信來訪的意義: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者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來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形式與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聯系的制度。,從而反映情況,表達意見,請求解決問題,由負責信訪工作的相關機構或者人員按照壹定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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