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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執行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上級法院受理下級法院反映執行問題的申訴後,應當在十日內,對符合監督條件的案件作出監督函,並將相關材料函附於下級法院。遇有特殊情況,上級法院可要求下級法院立即報告,或派員現場監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

第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監督。

第二條當事人反映下級法院消極執行或者案件長期無法結案,上級法院認為情況屬實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或者限期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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