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
第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監督。
第二條當事人反映下級法院消極執行或者案件長期無法結案,上級法院認為情況屬實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或者限期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