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構成。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單位以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單位繳費比例繳納(現在多數地方是20%),職工個人按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繳納(現在多數地方是8%)。個人繳費基數必須在上年度社會水平的60%至300%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