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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法律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暫停上市?

《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僅對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和終止上市作出具體規定。該辦法是我國證券市場迄今為止第壹個關於退市機制的具體操作性文件,未來連續虧損的上市公司將按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淘汰。

《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的,交易所可以暫停其交易,並自其第三次年度報告公布之日起作出是否暫停上市的決定。允許公司在暫停上市後45日內申請壹年寬限期。如果在寬限期內的第壹個會計年度盈利,將允許公司在公布年度報告後申請恢復上市。公司未申請寬限期,或申請未獲批準,或寬限期內未刊登年度報告,申請恢復上市未獲批準的,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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