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性質是:上市公司依法取得股份,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然後通過經營被收購公司獲得收益。上市公司的股份作為股東的自有財產,可以不經被收購公司同意而依法自由轉讓,這使得收購人可以不經目標公司同意而收購其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21條
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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