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壹個靜默期是有記錄的。中國證監會在修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時,也借鑒了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
3.第五十三條。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受理後,在發行人的發行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並依法刊登發行意向書前,發行人及本次發行的相關當事人不得以任何公開或變相公開的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害關系人或委托他人進行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