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下限,最低不能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和非本地城鎮戶口的從業人員不得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個體工商戶業主不得低於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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