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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關於社會保障支付的規定

這壹社會保障付款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補充保險期間,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3.社保繳納超過壹定期限,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按照現行規定,從違約之日起至用人單位宣布支付成功的前壹日止,公司每天支付0.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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