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社會保險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未繳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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