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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登記制度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不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實質審查,只檢查形式要件。除《意見》規定不予登記的情況外,對當事人提交的投訴,壹律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登記針對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用於上訴、申請重審、上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備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自訴和自訴不予登記:

(a)非法起訴或不遵守法律;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被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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