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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規定

法律分析:(1)國有企業改制采取多種形式,如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聯營、國有產權轉讓、股份制等,包括國有控股股份轉讓、國有企業持股或通過增資擴股提高非國有股份比例等。,必須制定重組計劃。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被改制企業主管部門制定,也可委托被改制企業或中介機構制定,但向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被改制企業制定。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近三年企業概況及其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幹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增強控制力和影響力。

第八條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

第十條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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