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期間,如果租客發生意外,房東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房東提供的房屋設備在正常使用中未使用或損壞,造成租客受傷;租客因房屋老化等原因受傷,如天花板掉落;未履行監督管理義務的。房東應定期檢查出租房屋的狀態,對需要維修或更換的設施設備及時維修和更換;如發現安裝、改裝或使用不當,應立即停止,並督促責任人改正。未盡到告知、提醒義務的。出租人未事先告知承租人租賃房屋內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未向承租人說明房屋設計等原因,導致承租人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事故的;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範圍,對承租人造成損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